外国语学院科研奖励条例

2012-11-01作者:供图:审核:来源:南航外国语学院访问:1388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国语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修订稿)

 

为鼓励我院教师积极从事科研工作,增强我院科研实力,促进学科建设,多出高层次、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扩大我院学术影响,特制订此条例,对取得的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一、奖励对象

学院正式职工(第一作者)。

 

二、奖励范围和额度

1、文章类

     1)在南航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2000元/篇。

2)在南航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1000元/篇。

3)普通期刊正式发表的论文,奖励100元/篇。

4)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需提供“会议论文摘要汇编”),奖励100元/篇。

5)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追加奖励500元/篇。

 

2、著作类

1)专著类(15万字以上),奖励主编或第一主编2000元/部。

2)教材(12万字以上),奖励主编或第一主编1000元/部。

3)本学科专著类译著,奖励主译(第一译者)1000元/部;其它类译著,奖励主译(第一译者)500元/部。

 

3、成果类

1)国家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2)省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3)校级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4)学会、协会奖降一级计算。如:省级学会、协会奖按校级奖予以奖励。

 

     4、项目类: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大项目5000元/项,重点项目3000元/项,一般项目2000元/项,青年项目1500元/项。

2)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重点项目1500元/项,一般项目1000元/项,青年项目800元/项。

3)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重点项目1200元/项,一般项目800元/项;江苏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重点项目500元/项,一般项目300元/项。

 

三、奖金发放规定

1、科研成果和项目均需在校科研处备案,否则不予认可。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奖发放,对之后提升等级的成果补足差额。

2、文学作品、普及性读物、著作(教材)再版或重印等,均不奖励。

3、合作出版或发表的成果,奖金只发放给第一作者;本院教师合编的专著、教材、译著等,由主编分发奖金。

4、凡是在与学院正式合作的期刊发表的论文,以及接受学校、学院全额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实际出版费用超过校、院资助额度2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以出版费报销方式支付。

5、若是教学岗的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不足100%者,科研奖励酌情减少发放:年度教学工作量仅达到90%-99%的,按80%发放;仅达到80%-89%的,按60%发放;仅达到70%-79%的,按40%发放;未达到70%的,不发放科研奖励。

6、科研成果确系一稿多投或内容基本雷同者,均不予以奖励;有抄袭、剽窃并经核实者,不予以奖励,已经颁发的需全额退回。

7、学院每年年底统计全院科研情况,教师个人按学校、学院要求申报。统计资料上报学校科技部,并以科技部核准后公布的清单为奖励的依据。

8、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书籍、获奖证书需交原件与复印件用于甄别和存档。出版著作(专著、教材、译著)的作者应交申请奖励的作品1部,用于院资料室保存。

9、本条例从2013年起生效,解释权属于院学术委员会。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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