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2-11-01作者:供图:审核:来源:南航外国语学院访问:11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是全体外国语学院学生自己的群众性组织,是党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院学生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带领全院同学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培养、自我服务,走全面成才之路,使之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跨世纪人才。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
(一)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提高同学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自觉性,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多层次的思想、学术、文化交流,开辟第二课堂,加强用学们综合素质训练。
(三)积极开展纪律教育,提倡并发展院内民主,帮助同学们树立热爱学院、建设学院的主人翁责任感,培养其自立、自律、自强的精神。
(四)做学校和学院各级组织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取得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籍的外国语学院的在册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人员的工作有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三)对学生会的一切工作和决定有咨询、讨论、建议及批评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科技、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正确领导,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依照有关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外国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须由院学生会委员提议,经学生会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数同意,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八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职责
1、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及任务;
3、修改和批准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院学生会委员会、主要学生干部;
5、讨论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院学生代表大会由学院各班级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条: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时,与会代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大会有效;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表决有效。
第十一条:院学生会委员会为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工作中代表外国语学院学生会。
第十二条:院学生会委员会职责
1、选举产生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2、审议、批准常委会提出的工作计划;
3、监督、检查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4、答复学生代表大会的提案。
第十三条: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职责
1、执行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2、领导各部门开展工作,完成本会基本任务,实施工作计划;
3、筹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4、负责定期召开学生会学生干部联席会议;
5、讨论任命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院学生会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1、每一任院学生会学生干部任期为二年,任职期满后自动离任;
2、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院学生会部长及部长以上级干部应由院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3、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院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由上任常委会提名,报学院党委批准;
4、各部门副部长由部长提名,报常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生活部、体育部、女生部、文艺部及各类学生社团,各部门实行分工负责,须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并有义务支持和协助其它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学院学生会、年级中心组和班委会构成本会的三级组织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学生委员会所有、修改权归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所有。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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