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住房补贴的通知 关于申领住房补贴的通知 各单位: 近期,学校将对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开展2013年度住房补贴的申请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领相关事项 1、申领对象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我校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以下四类教职工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1)已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在职教职工; (2)离休人员; (3)2001年7月1日后(含2001年7月1日)去世的教职工; (4)退休人员。 2、申领条件 申领对象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房)未达省、市规定标准; (2)未领取过住房补贴; (3)未享受引进人才住房安置补贴。 3、发放标准:根据《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执行,详见附件4。 4、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根据南京市房改办要求,申领住房补贴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各一份; (2)夫妻双方户口簿首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页复印件各一份; (3)《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附件1、2)各两份;附件1的“单位审核意见”一栏由职工所在院级单位审核盖章,“配偶单位审核意见”一栏由配偶所在单位房改部门盖章,配偶原单位破产或无单位的,应提供“下岗证”、“失业证”复印件一份或到所在社区盖章; (4)夫妻双方所分房改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复印件一份;教职工本人没有分配房改住房的由学校统一出具无房证明,教职工配偶没有分配房改住房的需其所在单位提供无房证明; (5)已购买商品房的在职教职工应提供所购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 (6)离退休人员还需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一份; (7)2001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去世的教职工,需提交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5、时间节点 请各单位将申请人员所报材料收齐汇总、认真审核把关,填写住房补贴汇总表(附件3),并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于2013年5月3日中午12点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用房管理科(综合楼308房间,联系电话:84896008)。 二、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住房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工作,负责教工所提交材料原始证件与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内容的审核,并按照时间节点提交相关材料,保证此项工作的有序、按时进行。 三、其他说明 1、租住学校各类公有住房的在领取住房补贴前,应办理退房手续。 2、所填写材料中,配偶姓名一栏不得空白,请如实填写婚姻状况,如:未婚、丧偶、离异等。丧偶请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离异请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复印件。 3、在南京以外地区参加过工作的教职工还需提供原单位所在市级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未达标证明。 4、由于年度申领额度有限,当申请人员较多时,按照已购商品房在职教职工、离休人员、2001年7月1日后(含2001年7月1日)去世的教职工、退休人员的顺序排队。 附件:1.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 2.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 3.2013年度教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 4.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国资处 2013年4月24日 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 联系电话: 职工姓名 及工号 职级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工作年月 户口所在地 配偶姓名 职级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工作年月 户口所在地 住 房 情 况 住 址 建筑面积(m2) 房屋性质 产权单位(人) 其 它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配 偶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2、户口所在地指所属某派出所。 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 级 参加工作时间 户口所在地 申请人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 级 原住房情况 座 落 使用面积(m2) 建筑面积(m2) 房屋性质 备 注 新购住房情况 座 落 建筑面积(m2)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经审核__________同志购房补贴标准面积为_______ m2,已有住房面积_______ m2,核定发放补贴面积为_______ m2,购房补贴金额为________ 元,工龄补贴额为________ 元,合计补贴额为_________ 元。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 房 改 办 意 见 区房改办盖章 年 月 日 市 房 改 办 意 见 市房改办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2013年度教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 单位(盖章): 序号 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职务 配偶 姓名 配偶身份证号 夫妻双方所分福利房住址 福利房建筑面积 参加工作时间(年月) 来校工作时间(年月) 租住学校公房房号 联系电话 类别 1 2 3 4 5 填表人(签名): 校核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注:“类别”一栏请填写“在职、离休、退休、去世”等,离退休或去世的需注明离退休时间或去世时间。 附件4 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发放依据: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 二、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元)=购房补贴额+工龄补贴额。 1)购房补贴额(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面积之差。 2)工龄补贴额(元)=工龄×面积之差×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 其中: 面积之差是指申请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减去已享受房改房面积(建筑面积); 工龄计算至南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1992年6月30日止,1992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计算到离退休止; 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720元/ m2; 现行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职工(助教)75m2,科级(讲师)90 m2,处级(副高)110 m2,正高(副局)120 m2,厅局级135 m2; 现行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标准为:8.16元/年·㎡。通知公告
关于申领住房补贴的通知
附件1 _____________已(未)在我单位分得住房(购房改房、购集资建房、承租公房、集体宿舍),计建筑面积____________m2,已领取货币补贴__________元。 经办人: 盖 章 注:1、房屋性质一栏主要有已购公房、承租公房、自有私房、承租私房等。
附件2